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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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①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②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③某些物(如遗失物、赃物),不适用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①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关于【善意】的解释(2017年调整)
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认定动产受让人非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
关于【善意】的解释(2017年调整)
认定不动产受让人非善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认定不动产受让人非善意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③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a.并不要求该合理的对价实际已经支付。

b.以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c.“合理的价格”: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b.占有改定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故此处所指的动产的交付: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

⑤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被认定无效;或者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解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善意取得的效果

①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由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丧失物权,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②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继续由原权利人享有,受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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