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①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②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③某些物(如遗失物、赃物),不适用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①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关于【善意】的解释(2017年调整) | ||
善意指的是 |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 |
认定动产受让人非善意 |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 | |
关于【善意】的解释(2017年调整) | ||
认定不动产受让人非善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 |
认定不动产受让人非善意 |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③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a.并不要求该合理的对价实际已经支付。
b.以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c.“合理的价格”: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b.占有改定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故此处所指的动产的交付: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
⑤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被认定无效;或者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解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善意取得的效果
①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由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丧失物权,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②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继续由原权利人享有,受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