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的权能
(1)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2)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3)4项权能均可依所有人的意思或所有人意思之外的原因与所有权发生适当的分离,分离的结果,可以形成他物权,也可以不形成他物权。
2.《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个人”)所有权。
【解释】此处的“私人”作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4.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类型 | 取得原因 | 举例 | |||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 (1)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 (2)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 | |||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 继承、合法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 ||||
善意取得 | —— | ||||
类型 | 取得原因 | 举例 | |||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 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 |||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 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国家取得遗失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财产权利;先占;添附 | ||||
善意取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