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交付生效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形态
交付形态 | 含义 | 物权变动生效时点 (交付时点) | |
现实交付 | 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动产以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形式表现时,为拟制交付。 | 交付时 | |
观念交付 | 简易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 转让动产的法律行为生效时 【提示】就转移所有权或设立质权的合同生效时 |
【举例1】简易交付
2016年1月1日,甲将其电脑借于乙使用;乙在使用过程中觉得电脑性能良好,于是在2016年1月10日与甲另行达成买卖约定,向甲购买该电脑。则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时,乙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交付形态 | 含义 | 物权变动生效时点 (交付时点) | |
观念交付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 占有改定的约定生效时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 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
【举例2】占有改定
2016年1月1日,甲乙双方达成约定,甲将其电脑出售给乙,但甲当前正在用该电脑写论文,遂与乙商定,电脑再让甲继续使用1个月,用完交付给乙。则甲乙之间“买卖+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这里其实存在两个合同,一个是“在先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为继续使用电脑而达成的“在后的借用合同”。
【举例3】指示交付
2016年1月1日,甲将电脑出租给乙使用,租期6个月。租赁期间,丙拟购买该电脑,甲同意。甲丙二人于2016年2月1日约定:电脑归丙所有,甲将基于租赁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让与丙以代替现实交付。则甲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丙取得电脑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