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类型 | 效力内容 |
1.物权的支配力 | (1)自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 |
(2)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 |
2.物权的优先力 |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举例1】 |
【举例1】“一物二卖”:所有权有限于债权
2017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手表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次日,甲又与丙订立合同,将手表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10月3日,甲将手表交付给乙;10月4日,丙也要求甲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手表。①一物之上成立两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均有效,体现债权的兼容性;②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故甲将手表交付于乙后,乙即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乙的所有权优先于丙(请求交付)的债权。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效力类型 | 效力内容 |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 (1)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从权利角度也称为“物上请求权” |
(2)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 |
4.物权的追及效力 | 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举例2】 |
【举例2】物权的追及效力
①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后赠送给丙,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②甲的手机丢失,乙拾得后出售给丙,甲有权(在2年内)请求丙返还手机。理由:拾得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③甲的手机出借给乙,乙隐瞒事实以自己名义将手机出售给丙,甲不得请求丙返还手机。理由: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