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举例1】王某承包了甲村的土地,王某有权对甲村所有的该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无权“转让”该土地所有权,但有权依法转让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举例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果甲到期无力偿付借款本息,乙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
(1)用益物权 | 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等。 |
(2)担保物权 | 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其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
(2)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需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需登记,只需交付即生效力。
【提示】换一种理解:“强制登记的物权”与“自愿登记的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提示】第六章“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