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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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举例1】王某承包了甲村的土地,王某有权对甲村所有的该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无权“转让”该土地所有权,但有权依法转让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举例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果甲到期无力偿付借款本息,乙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等。
(2)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其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

(2)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需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需登记,只需交付即生效力。

【提示】换一种理解:“强制登记的物权”与“自愿登记的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提示】第六章“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第七章 物权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