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与不动产
常见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
(3)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
(4)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设备。
2.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如黄金、白银);
禁止流通物(如土地、淫秽出版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类型 | 概念 |
(1)特定物 | 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齐白石的画。 |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的交付,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 |
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 | |
(2)种类物 | 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大米。 |
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如借款合同。 | |
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 |
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
4.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都是“独立存在”的物;在结合使用中,主物起主要作用;从物则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
(2)在法律无相反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举例】①房屋与附着于房屋上的窗户不属于主从物,因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②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从物,因二者无依附关系;
③茶杯和杯盖则为典型的主从物,再比如电视机与遥控器、网球拍与网球套等。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
6.原物与孳息
(1)原物: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的物。
(2)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鸡下的蛋、牛生的小牛。
【解释】一般认为,天然孳息如果实物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作为独立物存在,属于原物的一部分,而非孳息。
(3)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消耗物,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如苹果属于消耗物,房屋属于不消耗物。
(2)消耗物无法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头牛、单个轮胎。单一物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2)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如汽车、房屋。合成物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3)集合物: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如企业的全部机器设备、一群动物、一个商店的全部商品。
集合物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如《物权法》第181条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即是以集合物作为抵押担保。对集合物而言,其所有权仍然存在于构成集合物的每一个物之上。
【解释】当集合物以一个整体作为权利义务标的时,只产生一个所有权。
9.特殊种类的物
(1)货币
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
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出借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2)证券
①广义的证券包括:票证、证书、单据、特种格式合同书、有价证券。
②狭义的证券仅指有价证券,包括票据(本票、汇票、支票)、债券(公债券和企业债券)、股票、提单。
③有价证券的特征:
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债券本身的价值;
行使证券上的权利须持有证券;
证券权利的转移,仅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证券的债务人是固定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持有证券者成为债权人);
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给付”券面载明的财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