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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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与不动产

常见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

(3)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

(4)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设备。

2.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如黄金、白银);

禁止流通物(如土地、淫秽出版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类型概念
(1)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齐白石的画。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的交付,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
(2)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大米。
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如借款合同。
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都是“独立存在”的物;在结合使用中,主物起主要作用;从物则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

(2)在法律无相反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举例】①房屋与附着于房屋上的窗户不属于主从物,因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②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从物,因二者无依附关系;

③茶杯和杯盖则为典型的主从物,再比如电视机与遥控器、网球拍与网球套等。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

6.原物与孳息

(1)原物: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的物。

(2)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鸡下的蛋、牛生的小牛。

【解释】一般认为,天然孳息如果实物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作为独立物存在,属于原物的一部分,而非孳息。

(3)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消耗物,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如苹果属于消耗物,房屋属于不消耗物。

(2)消耗物无法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头牛、单个轮胎。单一物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2)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如汽车、房屋。合成物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3)集合物: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如企业的全部机器设备、一群动物、一个商店的全部商品。

集合物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如《物权法》第181条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即是以集合物作为抵押担保。对集合物而言,其所有权仍然存在于构成集合物的每一个物之上。

【解释】当集合物以一个整体作为权利义务标的时,只产生一个所有权。

9.特殊种类的物

(1)货币

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

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出借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2)证券

①广义的证券包括:票证、证书、单据、特种格式合同书、有价证券。

②狭义的证券仅指有价证券,包括票据(本票、汇票、支票)、债券(公债券和企业债券)、股票、提单。

③有价证券的特征:

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债券本身的价值;

行使证券上的权利须持有证券;

证券权利的转移,仅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证券的债务人是固定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持有证券者成为债权人);

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给付”券面载明的财产义务。

第七章 物权法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