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范围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提示】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审理程序
1.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会议审理
2.一般要求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査、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书面审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5日内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员会办公室。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后的处理:
(1)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
【提示】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3)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4.会议审理
(1)适用范围: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2)处理方式: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査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③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④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