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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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3.听证中止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4.听证终止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