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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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指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1.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合理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公开原则;

(5)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6)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举例)
(1)基准内容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
(2)制定主体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当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基准形式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修订
(4)不是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举例】例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3)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6)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7)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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