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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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决定移送的重要程序

(1)组成专案组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2)局长审批

①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②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移送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移送材料(2017年新增)

对行政执 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①案件移送书;

②案件调查报告;

③涉案物品清单;

④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⑤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提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⑥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提示】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3.公安机关决定立案(2017年新增)

(1)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3)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4)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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