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
主体 | 具体程序 | ||
(1)行政执法机关 | 成立专案组 | 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 |
负责人审批 |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 (1)决定批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 |
(2)决定不批准: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续 | |||
(2)公安机关 | 接收 | 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接受并进行审查 | |||
审查 | 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定程序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 |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 |||
(3)行政执法机关 |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 | 【公安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 | 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其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
持有异议 | 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1)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2)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 ||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
二次异议 | 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
2.移送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①案件移送书;②案件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⑤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⑥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释】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也应当附有上述材料。
(2)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3)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4)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5)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6)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3.移送程序中行政处罚的处理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4.监督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