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罚款的一般收缴执行(非当场)
一般收缴罚款程序 | |
(1)罚缴分离 |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2)收缴程序(当事人→银行→国库) | ①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②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
③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程序 | |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法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3)收缴程序(收缴→行政机关→银行→国库) |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一般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执行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解释】此处的“逾期”既指超过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不履行),也指超过复议期限(不申请复议),还包括超过行政起诉期限(不起诉);即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