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另作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从轻、减轻处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