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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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许可机关的监督

上级机关有义务监督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下级如果有严重过错,上级没有监督好,要负领导责任。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行政机关检查(1)书面检查(形式检查);(2)实地检查(内容检查):①抽查产品;②定期检验。
被许可人自查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督促建设、使用单位建立自查制度。
对特许的监督(1)(自然)资源利用特许的被许可人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2)市场准入特许的被许可人,合理、普遍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监督机制(1)举报。个人、组织发现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2)异地协助告知。被许可人在管辖区域外违法,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抄告许可机关。
监督规则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