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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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有什么区别?

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注销
具体情形1.可以撤销: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予撤销: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应当注销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 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是否有瑕疵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
法律后果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许可的实质效力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
行为属性实体性行为程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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