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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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期限(1)当场决定;
(2)20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日→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15日(理由)
下级先审查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证加签章自许可决定之日10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者加标签、加印章
技术性扣除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