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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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对申请人的要求

(1)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便民措施)。
(2)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方式提交申请书(便民)。
(3)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1)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如需要)。
(2)应当将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3)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有条件地逐步推行)。

3.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1)不需要取得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2)不属本机关职权→即时书面决定不受理,告知正确机关;(3)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4)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5)各项符合:应当书面决定受理。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

2.决定方式

(1)符合条件:书面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书面不许可决定,说明理由(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2)许可结果:许可证件(如需要就颁发)。检验、检测、检疫,可以在物品上加标签或加印章。
(3)准予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公开)。
(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如无地域限制,全国有效(中央立法一般是全国有效,特殊情况下地方不适用;地方立法只能地方有效)。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举行。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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