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方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低于20%的,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二)权益法下的账务处理
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后其他)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提示】
(1)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实际上是商誉,而商誉与整体有关,不能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只能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教材例12-11】华通公司于2×16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1 450 000元投资华联公司普通股,占华联公司普通股的40%,华通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华联公司的投资。华联公司2×16年5月31日经确认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350 000元,则初始投资时,华通公司应享有华联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 340 000元(3 350 000×40%)。本例中,初始投资成本1 450 000元大于应享有华联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40 000元,差额为110 000元。因此,华通公司6月1日投资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华联公司) 1 450 000
贷:银行存款 1 450 000
【教材例12-12】接【例12-11】,如果华联公司2×16年5月31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 000 000元,华通公司对华联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持股比例均不变,则华通公司6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华联公司) 1 450 000
贷:银行存款 1 45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华联公司) 15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