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二)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取得时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投资收益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教材例12-10】接【教材例12-9】育新公司购入B公司股票,采用成本法核算股票投资。如果B公司于2×16年3月20日宣告发放2×15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55元,共5 500 000元。则育新公司2×16年3月20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5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5 5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