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并应根据各自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