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二、适用范围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非流动资产应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情况。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
(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却不适用于下列非流动资产: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
(4)递延所得税资产;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2.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3.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三、实务案例
甲企业在2017年1月1日以1 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企业80%股权。在购买日,乙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没有负债和或有负债。因此,甲企业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商誉400万元(1 600-1 500×80%)、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1 500万元和少数股东权益300万元(1 500×20%)。
假定乙企业的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而且乙企业的所有可辨认资产均未发生资产减值迹象,未进行过减值测试。由于该资产组包括商誉,因此,它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的股权单独确定为一个资产组,在2017年7月1日处置该资产组的60% ,则与该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应当:
1.在确定处置损益时,将其包括在该经营的账面价值(若股权未减值,持有期间未发生任何变动,则处置时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1 600万元,即包含了商誉400万元);
2.按照该项处置经营和该项资产组的剩余部分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摊(处置时,处置部分对应分摊商誉400×80%×60%),除非企业能够表明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反映与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
以上我们只是明确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适用范围,而实务中,其计量方法更加需要我们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