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程序
审判程序 | 审理期限 | |
一审程序 | 公诉一审普通程序 | 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 |
自诉案件 | (1)被告人未被羁押: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2)被告人被羁押: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 | |
一审简易程序 | 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 |
二审程序 | 2个月内 |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3)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②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二审程序
(1)上诉主体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上诉权。
②人民检察院可主动抗诉;也可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而抗诉。
(2)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天算起。
3.死刑复核程序
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必须经过复核这一特别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提示】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途径】
(1)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发现: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