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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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成立为前提;

②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③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2)什么情况下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

①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谁告谁?

(1)原告

①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②已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告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要求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十六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