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有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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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期限
拘传持续的期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拘留3个“24小时”:

(1)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特定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提请逮捕(1)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十六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