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的种类: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收集的物证、书证等。
根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1)有权立案的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
(2)立案材料的来源
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
②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③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④犯罪分子的自首;
⑤公民扭送。
2.侦查
(1)侦查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
(2)侦查措施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3.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犯罪嫌疑人依法提交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