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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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指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所进行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5)审判公开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7)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无罪推定)

“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10)司法主权

(11)法律监督

【解释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内容负责机关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公安机关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民法院

  【解释2】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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