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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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一般包括:陈述权、诘问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调查证据申请权、辩论权、选任辩护人权、救济权、回避申请权。

2. 自行辩护

3. 委托辩护(1至2人)

4. 指派辩护(法律援助)

事项具体规定
特征(1)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由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

法院的告知义务(1)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指派辩护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可以通知指派辩护的情形(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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