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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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管辖机关其他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5)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6)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属税务局有左侧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7)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9)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10)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11)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