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决定种类 | 理由 | |
1 | 维持决定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2 | 履行决定 | 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3 |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 ①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4 | 赔偿决定 | ①依申请赔偿决定 |
②依职权赔偿决定 | ||
5 | 驳回决定 | 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