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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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示1】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提示2】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提示3】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典型例子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受害人为第三人。

(2)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则为第三人。

(3)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

(4)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3.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4.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