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资格转移
(1)复议的公民死亡:近亲属(以自己名义)可以申请;
(2)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
3.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具体规定
(1)合伙 | 合伙企业 (如商事合伙) | 名义(申请人) | 企业 |
代表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 ||
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 | 合伙人共同申请 | ||
(2)非法人资格 | 名义(申请人) | 组织的名义 | |
代表 | 主要负责人→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 | ||
(3)股份制企业 |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可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
(4)代表人 |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