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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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1)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不限于直接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利害相关人;(2)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并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申请人资格转移

(1)复议的公民死亡:近亲属(以自己名义)可以申请;

(2)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

3.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具体规定

(1)合伙合伙企业
(如商事合伙)
名义(申请人)企业
代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合伙人共同申请
(2)非法人资格名义(申请人)组织的名义
代表主要负责人→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
(3)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可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代表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