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行政机关的教示义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起算点
(1)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3)“视为不知道”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2.不计入申请期限的时间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中止)。
(2)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被耽误的期限不计入申请期限。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特殊复议期限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三)申请复议的方式
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行政复议的受理
1.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提示1】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提示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受理决定
(1)审查期限
①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补正,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时的处理:
①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没有管辖权
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