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
(1)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2)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可产生影响。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 |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 如,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 |
(2)通知性(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 如,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咨询服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补正资料) |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 —— |
【举例】分析下列各项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有哪些?
①告知
②罚款决定
③划拨存款决定
④账户划款
3.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以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或配合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