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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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

(1)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2)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可产生影响。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
如,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
(2)通知性(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咨询服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补正资料)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举例】分析下列各项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有哪些?

①告知

②罚款决定

③划拨存款决定

④账户划款

3.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以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或配合为前提。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