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行政立法行为
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