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违反行政程序法规范与违反行政实体法规范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3.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
4.效率原则
主要体现于时效制度,但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2.回避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1)调查权限
行政机关执行调查职能时,不能超出法定限度。
(2)调查程序
①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9.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明确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取法律救济的行政机关、法定时限、法定方式等。
10.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