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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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第2章)、行政处罚(第3章)、行政强制(第4章)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

1.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如资源费的征收、税收、排污费的征收。

(2)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

对身份:户籍登记、颁发身份证

对能力或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对法律关系:结婚、收养登记

对权利归属: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包括: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3)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

是羁束行政行为:不能自由裁量

有些依申请作出: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些依职权作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3.行政监督

(1)主体: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对象: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性质: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常见的方法:检查、审查、勘验、鉴定等。

4.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象特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5.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者侵权损害纠纷(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等。

行政裁决的特征
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对公民之间实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没有赔偿数额的裁决权,只有调解权
2对象是特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
3效力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4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

6.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

奖励可以是物质上的,如金钱奖励;

也可以是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如授予荣誉证书、称号。

(1)行政奖励是一种单方、授益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的奖励行为不属于行政奖励。

(3)可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自行确定被奖励人。

(4)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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