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基本理论

浏览量:810

(一)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

1.广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狭义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以便其能灵活地处理新的行政关系。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1)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

(2)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的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基本分类

分类标准分类举例
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种目、税率来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单方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要式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内容
非要式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行政行为作为方式表现作为行政行为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未予保护
行政行为的内 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授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税免税
损益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征税、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
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

2.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1)对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权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2)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

3.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

(1)行政相对人不得起诉;

(2)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的损失可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情形法律后果
无效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且严重瑕疵。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自始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撤销(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废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3)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