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
1.广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狭义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以便其能灵活地处理新的行政关系。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1)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
(2)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的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基本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 | 举例 |
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 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处分 |
外部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 | |
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 抽象行政行为 | 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 |
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 羁束行政行为 | 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种目、税率来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 |
裁量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
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税务机关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 |
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 单方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行为 |
双方行政行为 | 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 |
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 要式行政行为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内容 |
非要式行政行为 | 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 |
行政行为作为方式表现 | 作为行政行为 | 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
不作为行政行为 | 相对人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未予保护 | |
行政行为的内 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 授益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税免税 |
损益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征税、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为 | |
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 行政立法行为 |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行政执法行为 | 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 | |
行政司法行为 |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 |
2.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1)对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权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2)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
3.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
(1)行政相对人不得起诉;
(2)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的损失可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情形 | 法律后果 | |
无效 | 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且严重瑕疵。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 自始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
撤销 |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 |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
废止 |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3)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