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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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1.行政机构

(1)行政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2)行政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3)典型举例

①《商标法》授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②《专利法》授予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的专利工作。

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大队和消防机构。

④税务所

(A)《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B)《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2.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通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经法律、法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

(2)《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被授权的高等院校,因而获得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

3.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

4.其他组织

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有权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权力来源不同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名义不同可以自己名义行使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经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