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
【例外性规定】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如申诉)、准司法程序(如行政复议)以及司法程序解决(如行政诉讼)。
2.“三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 | ||
(1) | 主体 | 行政主体(管理一方)、行政相对人(被管理一方) |
(2) | 客体 | 物质利益(如水、土地、大气等)、精神利益(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
(3) | 内容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 ||
(1) | 行政主体 | 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强制权等 |
义务: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等 | ||
(2) | 行政相对人 | 权利:参与权(参与行政管理活动)、受益权(如从行政主体获取救济),请求权(在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请求获得行政机关保护) |
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