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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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税法要素规定及解释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含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解释】所谓“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税率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特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举例1】某烟草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烟叶生产者收购价款3万元,货款全部付清。则其应纳烟叶税=3×(1+10%)×20%=0.66(万元)。

【举例2】某省烟草拍卖行受烟草专卖局委托拍卖一批罚没的晾晒烟叶,仅收取拍卖佣金1万元,拍卖烟叶的成交款40万元由买受人直接付给拍卖委托方,则买受人其应纳烟叶税=40×20%=8(万元)。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申报纳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加税与烟叶税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