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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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比率为2%

【提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依据一致。

一般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会同时减免,所以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合并记忆。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为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各界对各级教育投入的需求也在增加,与此相适应,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1986年开征时,比率为1%,1990年5月增至2%,自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地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征收比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熟悉)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第四章:附加税与烟叶税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