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和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考点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熟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考点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掌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
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具体特殊情况 | 适用税率及规定 |
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 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 | 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
铁道部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 对于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财政部规定统一使用5%的税率 |
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 |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新增) |
考点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掌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包括的内容 |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不包括的内容 |
1.纳税人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的其他税的税额 3.非税款项(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
考点5:城建税的税收优惠(熟悉)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相关链接】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合并记忆,因为二者的征免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
考点6: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考点7:城建税的纳税地点(熟悉)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
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