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基本规定(结合计算题目)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7.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该征税。
9.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者免征房产税。
10.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1.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2.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自转制注册之日(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6.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