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权属 | 房产税纳税人 |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 | 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 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产权出典的 | 承典人为纳税人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 |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 使用人为纳税人 |
【解释】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实际受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记忆提示】受益人纳税。
税率
从价计税:1.2%
从租计税:12%
1.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