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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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3. 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4.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物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5.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第十章 流动资产(二)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