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 库存(发出)商品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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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库存商品的核算

库存商品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工业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属于库存商品;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属于库存商品,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不属于库存商品;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属于库存商品。

二、发出商品的核算

企业在日常的销售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对外销售已发出商品、但不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对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企业也可以另设“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第十章 流动资产(二)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