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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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解释1】虚报出口: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解释2】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数罪并罚)

第十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