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起刑数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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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起刑数额、比例
抗税罪
逃税罪“5万元”、“10%”
骗取出口退税罪“5万元”
逃避追缴欠税罪“1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万元”、“5000元”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0份”、“20万元”
其他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罪名“25份”、“10万元”
持有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100份”、“40万元”
其他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有关的罪名“50份”、“20万元”
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罪“200份”、“80万元”
其他与普通发票有关的罪名“100份”、“40万元”

第十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