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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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渎职罪的特征

1.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但本书涉及的均为故意)。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2. 客观方面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

【提示1】VS“徇私枉法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提示2】VS“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后者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前者的行为形态为应移交而不移送,后者的行为形态为应查处而不查处。

【提示3】VS受贿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同时又因此收受他人贿赂,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4.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出于私情、私利而故意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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